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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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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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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
·
1957
第一百七十三条:(待上诉至枢密院的案件——已废除)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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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一百七十三条:待上诉至枢密院的案件
独立日前从最高法院向英国女王陛下枢密院上诉或申请上诉的任何案件,在独立日后应视为根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出的上诉或申请上诉。”
全文删除。——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