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3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七十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三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七十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3
·
1957
第一百七十三條:(待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件——已廢除)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第一百七十三條:待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件
獨立日前從最高法院向英國女王陛下樞密院上訴或申請上訴的任何案件,在獨立日後應視為根據
第一百三十一條
提出的上訴或申請上訴。」
全文刪除。——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節,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