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3/1957

第一百七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第一百七十三条:待上诉至枢密院的案件

独立日前从最高法院向英国女王陛下枢密院上诉或申请上诉的任何案件,在独立日后应视为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提出的上诉或申请上诉。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