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3/1957

第一百七十二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七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第一百七十三條:待上訴至樞密院的案件

獨立日前從最高法院向英國女王陛下樞密院上訴或申請上訴的任何案件,在獨立日後應視為根據第一百三十一條提出的上訴或申請上訴。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