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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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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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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八十一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八十条:退休金等保存
第一款 《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的附件十应在独立日后继续有效,但应调整其中所有提及最高专员之处,将其解释为国家元首。
第二款 就本宪法而言,该附件应视为联邦法律,可遵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的规定予以修正及废除。
第三款 在适用于第二款制定的任何法律时,
第一百四十七条
的效力应将其所谓补贴视为包括赔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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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