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的附件十应在独立日后继续有效,但应调整其中所有提及最高专员之处,将其解释为国家元首。
  • 第二款 就本宪法而言,该附件应视为联邦法律,可遵循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修正及废除。
  • 第三款 在适用于第二款制定的任何法律时,第一百四十七条的效力应将其所谓补贴视为包括赔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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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