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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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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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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八十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八十一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八十條:退休金等保存
第一款 《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的附件十應在獨立日後繼續有效,但應調整其中所有提及最高專員之處,將其解釋為國家元首。
第二款 就本憲法而言,該附件應視為聯邦法律,可遵循
第一百四十七條
的規定予以修正及廢除。
第三款 在適用於第二款制定的任何法律時,
第一百四十七條
的效力應將其所謂補貼視為包括賠償。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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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