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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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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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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B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十二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
·
1957
第三十一条:附件二之适用
直到国会另有规定,
附件二第三部
所含的附加条款就本篇而言应具有效力。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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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