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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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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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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B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三十二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63
·
1957
第三十一條:附件二之適用
直到國會另有規定,
附件二第三部
所含的附加條款就本篇而言應具有效力。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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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文中增加「第三部」字句。——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24(1)(b)段,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