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5/1964
← | 第三十四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 有效期:1965年1月1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三十六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1]定制国家元首之王室专款,且应包括国家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国家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2]定制联邦副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国家元首职务时之薪酬;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 注: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二款
- 增加字句“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第4(1)小节,196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