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5/1957

第三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三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第三十五条:国家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1]定制国家元首之王室专款,以及国家元首后之王室专款;这些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国家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2]定制联邦副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国家元首职务时之薪酬。



注:
  1. 见1957年王室专款条例(Ord. 70/57)。
  2. 见1958年副国家元首(薪酬)法令(37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