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5/1957

第四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2 · 2001-1 · 1984 · 1981 · 1978 · 1964 · 1963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四款,上议院的议员应依下列方式推选及委派:
    • (a)各州应依附件七各推选出二位;以及
    • (b)由国家元首委派十六位。
  • 第二款 国家元首所委派之上议员应为公务员中表现卓越者,或者为专业、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及社区服务中达至成就者,或者为少数民族代表,或者能代表半岛原住民权益者。
  • 第三款 遵循附件七的规定,上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且其任期不受国会解散影响。
  • 第四款 国会可以通过法律——
    • (a)将各州推选出的上议员增加至三位;
    • (b)通过规定让选民直接选举出各州的上议员;
    • (c)减少或完全取消委派上议员。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