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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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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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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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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六十条:国家元首御词
国家元首可在国会任一议院或两院联席发表御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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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