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六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六十条:国家元首御词

国家元首可在国会任一议院或两院联席发表御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