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六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国家元首可在国会任一议院或两院联席发表御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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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