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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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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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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六十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六十一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六十條:國家元首御詞
國家元首可在國會任一議院或兩院聯席發表御詞。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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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