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2/1964
← | 第六十一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 有效期:1964年7月30日至今 |
第六十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4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每个议院都应制定自己的议事程序。
- 第二款 各议院可在存有议席空缺的情况下运行,任何无权出席的参与者出席或参与也不会使任何议程无效。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以及附件十三第十和十一节的规定,如果各议院表决时没有一致通过,则应让议员通过投票,以简单多数通过表决;该议院的主持者如果不是仅凭借第五十七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而成为下议院议员,则他应在必要时投票,以避免票数相等,除此之外,他不得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投票。
- 第四款 在规范其议事程序时,各院可规定,任何与其议事程序有关的决定,除非达到特定多数或特定票数,否则不得通过。
- 第五款 议院中缺席的议员不得投票。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三款
- 原文中字句“该议院的主持者应在必要时投票”改为“该议院的主持者如果不是仅凭借第五十七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而成为下议院议员,则他应在必要时投票”。——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第7(2)小节,1964年7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