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2/1957

第六十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六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4 · 1962 · 1957

第六十二条:议事程序

  •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每个议院都应制定自己的议事程序。
  • 第二款 各议院可在存有议席空缺的情况下运行,任何无权出席的参与者出席或参与也不会使任何议程无效。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各议院表决时没有一致通过,则应让议员通过投票,以简单多数通过表决;该议院的主持者应在必要时投票,以避免票数相等,除此之外,他不得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投票。
  • 第四款 在规范其议事程序时,各院可规定,任何与其议事程序有关的决定,除非达到特定多数或特定票数,否则不得通过。
  • 第五款 议院中缺席的议员不得投票。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