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六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六十四条:国会议员的薪酬

国会应依法制定国会两院议员的薪酬。[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本条文未曾修改)


  1. 见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