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四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六十五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国会应依法制定国会两院议员的薪酬。[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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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见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