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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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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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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四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六十五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六十四条:国会议员的薪酬
国会应依法制定国会两院议员的薪酬。
[
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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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1980年国会议员(薪酬)法令(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