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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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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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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六十四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六十五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六十四條:國會議員的薪酬
國會應依法制定國會兩院議員的薪酬。
[
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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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1980年國會議員(薪酬)法令(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