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六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六十五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國會應依法制定國會兩院議員的薪酬。[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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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1. 見1980年國會議員(薪酬)法令(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