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七条:免于刑法追溯与重复审讯

  • 第一款 无人可因其过去、在当时法律下所不能被惩罚的行为或疏漏,而受惩罚;无人应当为过去所犯的罪行而被施以当时法律规定之外的更重刑罚。
  • 第二款 一个获判无罪或被判罪名成立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罪名重复审讯,除非该法庭的无罪或有罪判决被更高级的法庭推翻或下令重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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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