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86/1957

第八十五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四章:土地
第八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84年4月14日(不含本日)
第八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8 · 1984 · 1957

第八十六条:联邦土地权益之转移

  • 第一款 如果任何土地权益归联邦所有,联邦可以根据第八十四条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移该土地权益或任何较小的土地权益。
  • 第二款 土地权益的每项转移均应当用于所规定的联邦用途,除了公共机关以外,不得向任何人作出此类转移,除非——
    • (a)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或
    • (b)国家元首根据第三款下达并批准的命令。
但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第八十四条或第八十五条授权的转移,或者,为执行与其他国家的条约、协定或公约的而向其他任何人、他国领事或外交代表的转移。
  • 第三款 国家元首根据第二款(b)项下达的命令应提交给国会两院,并在获得两院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 第四款 除了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外,为联邦用途而授予某公共机关的土地权益、或依本条规定而授予任何其他人的土地权益,除了转移给联邦之外均不得转移。
  • 第五款 根据本条、第八十四条或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如联邦或任何公共机关转移任何州的土地权益、或者任何州的土地权益转移给联邦或任何公共机关,则该州政府有责任妥善地登记该交易。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