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四章:土地
第八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八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在适用于任何没有统治者的州时应如此生效——
  • (a)遵循国会可能立法规定的任何调整(如有),以确保上述条文能如同其它州一样适用,
  • (b)在沙巴和砂拉越,则排除第八十三条第五款(a)项。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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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国会应立法制定规则以作调整,使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得适用于马六甲及槟城。”
    • 由现文取代。——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将原文中“婆罗洲州属”之后的“及新加坡”字句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 将原文中“婆罗洲州属”改作“沙巴和砂拉越”。——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3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