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5/1957

第九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六章:联邦对州属之勘查、建议与检察
第九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九十五A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九十五条:检察州活动

  • 第一款 遵循第三款,在行使联邦行政权时,联邦政府授权的任何官员可以检查州政府的任何部门或任何工作,以便就此向联邦政府提出报告。
  • 第二款 如果联邦政府有指示,根据本条作出的报告应传达给州政府并提交给州立法议会。
  • 第三款 本条不授权检查任何只处理或仅涉及州专属立法权限事项的部门或工作。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