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2017年12月18日于澳门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年/第6号
简称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12月18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

序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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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升双方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 与《安排》[2]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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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与《安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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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是《安排》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三、双方重申《安排》中已有的合作,以及同意探索新的合作领域。

第二章 合作目标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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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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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同意,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为进一步便利及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投资,提升双方经贸合作水平,按照各自法律法规、政策目标和资源分配,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二、鼓励澳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澳门建设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合作,支持两地加强次区域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澳门在重点领域的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两地共同发展。

第三条 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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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安排》第六章第十九条,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双方通过已有工作机制或成立新的工作组,建立沟通渠道和协商协调机制,相互通报重要政策信息,支持双方工商界之间的交流,共同推动相关领域合作与发展。

二、应一方的要求,双方可通过协商、增补及修订根据第二条进行合作的领域和具体合作内容。

第三章 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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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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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经贸领域的合作: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两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信息的交流与沟通。

二、鼓励双方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投资促进机构等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三、搭建交流平台,支持两地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作用。

四、发挥澳门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特色金融、专业服务及会展等方面的优势,利用澳门归侨侨眷的人脉网络,支持澳门业界参与各建设项目。

五、支持两地业界加强合作,联合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共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支持澳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特色金融、会展及其他专业服务,包括以市场化的方式为内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和投资项目,以及为促进内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能合作提供专业的服务。支持两地在旅游及文化交流方面的合作,支持中葡合作发展基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宣传活动。支持澳门举办高层次“一带一路”建设主题会议及论坛。鼓励澳门政府、行业协会、业界组织开展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研讨、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深化澳门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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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以“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以下简称中葡论坛)为依托,充分发挥澳门作为中葡论坛永久举办地、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所在地的优势,推进澳门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澳门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深化中国与葡语国家经贸合作。为此,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加强在以下领域的合作:

第五条 推进澳门“一个平台、三个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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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立实体服务设施和构建网上功能平台相结合,推进澳门“一个平台、三个中心”建设,为中国内地、澳门及葡语国家的双语人才、投资项目和贸易往来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全新、高效的服务平台。

一、支持澳门建设“中国与葡语国家双语人才、企业合作与交流互动信息共享平台”。丰富“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及人才信息网”内容,实现中葡双语人才信息以及中葡中小企业服务、中葡会展、葡语国家食品等领域的信息服务,逐步实现交易支付功能。

二、推进澳门“论坛与会国中小企业商贸服务中心”建设。发挥澳门在商贸专业服务方面的优势,为中国和葡语国家投资者提供服务。

三、推进澳门“论坛与会国经贸合作会展中心”建设。包括:在澳门举办针对葡语国家的专题展会;组织代表团赴葡语国家参展参会,提升每年在各葡语国家轮流举办的“中国与葡语国家企业经贸合作洽谈会”的实效;研究将内地举办的较成熟的特色展会引进澳门。

四、推进澳门“葡语国家食品集散中心”建设。包括:充分发挥两地共同成立的专责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澳门“葡语国家食品集散中心”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研究出台通关和检验检疫方面的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便利葡语国家食品经澳门进入内地;加强对葡语国家食品集散中心实体设施的宣传;支持澳门在内地省市设立葡语国家食品展示中心,为葡语国家食品提供展示和交易平台。在内地、澳门和葡语国家相关展会设立“葡语国家食品专区”,为葡语国家食品销售及推广拓展渠道。

第六条 完善中国与葡语国家贸易投资促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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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和支持内地与澳门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在内地、澳门和葡语国家共同组织和参加贸易投资促进、考察交流活动。

二、进一步发挥在澳门设立的中葡合作发展基金总部的作用,支持内地与澳门企业利用中葡基金赴葡语国家开展投资合作。

三、通过中国与葡语国家企业家联合会秘书处,为中国与葡语国家企业间合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积极推动中葡论坛产能合作工作组工作,通过召开工作会议、举办产能合作推介和洽谈、项目对接等,推动中国与葡语国家在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产能合作。

五、提高澳门企业在中葡经贸交流合作中的参与度。支持澳门企业发挥自身在语言、商贸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以市场化的方式为内地企业拓展葡语国家市场和赴葡语国家投资提供服务,支持两地企业共同开拓葡语国家市场。

六、支持澳门打造中葡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国与葡语国家企业间合作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条 发挥中国与葡语国家人文交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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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澳门中葡文化交流中心建设。发挥澳门中葡双语优势,推动中国和葡语国家的艺术团体、艺术家在澳门举办各类文化活动。

二、继续办好每年在澳门举办的“中国─葡语国家文化周”系列活动。

三、在澳门建设中葡双语人才培养基地。鼓励澳门参与内地援外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研究内地与澳门联合培养葡语国家人才的具体路径。

四、支持在澳门继续举办“中葡双语人才培养及教学研讨会”。

五、进一步发挥“中葡论坛(澳门)培训中心”作用,鼓励其安排葡语国家学员到内地考察、交流。

第八条 拓展内地省市与葡语国家合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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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内地相关省市利用澳门的平台优势,与葡语国家在经贸领域开展经常性的交流互访和产业对接。

二、继续鼓励内地省市赴澳门举办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三、支持中葡论坛常设秘书处继续在澳门举办中国与葡语国家省市长圆桌会。

第五章 重点领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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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旅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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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旅游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推进区域旅游发展,支持澳门打造旅游教育培训基地。

二、支持内地与澳门旅游企业拓宽合作范畴,加强产业互动,深化旅游线路开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训等合作。推进澳门多元旅游平台建设。

三、利用海外旅游展览展会等平台开展联合宣传推广,进一步加强双方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合作。开展内地与澳门旅游交流合作活动。

四、建立健全内地与澳门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交流、加强旅游执法协作,共同打击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团队游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内地与澳门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深化粤港澳区域旅游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发挥粤港澳对接广西、福建等内地沿海省份的重要节点作用,丰富“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联合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产品。

六、推动广东省与澳门游艇自由行项目,丰富粤澳两地的旅游资源。

第十条 会展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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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会展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澳门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定位,培育若干个品牌会议、展览活动,推动澳门会展业及其周边产业发展。

二、重点支持“澳门国际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高峰论坛(IIICF)”、“澳门国际贸易投资展览会(MIF)”、“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MIECF)”及“央企支持澳门中葡平台建设高峰会”等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继续支持澳门举办高层次的中葡会展活动。

三、为推动澳门会展产业的发展,应澳门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研究为内地赴澳参会参展人员办理赴澳门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进一步的便利措施。

四、为促进两地会展活动客源互引,向参与澳门会展活动的海外人士赴内地参展参会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

五、加强两地在展品通关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在展品通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在符合双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两地相关部门简化展品检验检疫手续,并探讨进一步促进展品通关便利合作协议,便利两地展品通关。

六、鼓励内地企业和商协会参与澳门经贸活动,鼓励内地会展活动组织者在澳门举办会展活动,允许内地会展活动组织者及参展参会者以跨境支付的方式向澳门业界支付会展费用。

七、加强内地与澳门在会展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领域的合作。

八、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中医药产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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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一、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二、就中医药产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加强沟通。

三、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四、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五、加强中医药产业合作和贸易投资促进,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内地以横琴为试点,充分结合粤澳合作中医药产业园的养生保健及澳门现代医疗的优势,打造粤澳两地健康医疗的示范区。

六、支持和协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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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特色金融、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澳门发展特色金融,研究支持内地金融租赁企业以及融资租赁企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落户澳门;支持澳门引入及研发人民币金融产品。

二、支持澳门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研究在澳门建立以人民币计价的证券市场、绿色金融平台、中葡金融服务平台。支持澳门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三、在金融基础设施的构建,特别是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的制定,以及监管人员培训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四、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澳门的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葡语国家的业务。

五、支持内地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央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自愿原则,审慎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特别是与葡语国家的人民币结算业务移至澳门。

六、支持内地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自愿原则,审慎开展与澳门银行的业务合作以及赴澳门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等。

七、为澳门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八、鼓励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九、促进跨境人民币资金双向流通机制及两地更紧密的金融合作,包括积极推动跨境投资业务的发展,落实澳门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作为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主渠道,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澳门跨境人民币结算基建。

十、研究进一步放宽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准入门槛;视情逐步增加澳门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澳资控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的家数。

十一、继续鼓励内地企业在澳门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利用澳门平台筹集资金。

十二、内地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到澳门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

十三、支持澳门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十四、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澳门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内地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对澳门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提供便利。

十五、支持澳门的保险公司与内地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在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十六、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澳门的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金融服务平台、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的作用。

十七、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支持两地银行行业协会之间建立“一带一路”建设投资及融资需求的信息通报机制。

十八、研究适时在澳门举办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领域合作研讨会、交流会等。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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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一、在电子商务法规、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方面进行专项合作,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推动并确保其健康发展。

二、在企业应用、推广、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协调功能,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相互交流,并通过建立示范项目,促进企业间开展电子商务。

三、加强在推行电子政务方面的合作,密切双方多层面电子政务发展计划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经贸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以粤港澳为核心加强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对接,支持区域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五、继续合作推广符合《粤澳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等互认策略的电子签名证书,保障服务和贸易的跨境电子文件签署及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

六、充分利用两地优势,推动重点行业和大宗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七、加强两地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交流。

第十四条 环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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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五、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六、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法律和争议解决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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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法律和争议解决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两地法律和争议解决专业机构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加强业务交流和协作。

二、研究利用澳门优势,推动澳门建设成为中国与葡语国家企业解决双方商业纠纷的仲裁中心。

三、加强内地与澳门在法律和争议解决、商业纠纷仲裁领域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领域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会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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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会计领域的合作:

一、完善两地会计准则[3]和审计准则[4]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在国际会计审计标准制定机构中发挥作用,促进高质量的国际相关准则的制定。

二、支持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支持取得澳门会计师[5]资格的内地会计专业人士成为澳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三、支持两地会计业界在有关会计审计标准制定、会计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中发挥作用,聘任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咨询专家。

四、研究探讨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澳门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互免机制。

五、研究建立相互依赖的监管合作机制,推动内地与澳门实现审计监管等效。

六、支持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澳门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发展成员所。

七、鼓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中加强合作和交流。

第十七条 文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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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合作:

一、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促进两地文化贸易发展。

二、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三、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五、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六、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创新科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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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包括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澳门发展包括中医药、生物医药、信息通信、节能环保、智慧城市以及海洋科技等领域的科研及创新科技产业;支持澳门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普夏令营等科普教育活动,适时举办内地赴澳科技展览。

二、鼓励澳门科研人员和机构参评国家科技奖励,支持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开展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计划,稳步推动实施合作研发项目工作,逐步推动澳门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科技体系。

三、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澳门伙伴实验室,加强两地在科学研究、高新技术研发、科技产业应用的合作;继续支持澳门伙伴实验室的工作,并探索建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澳门分中心等平台。

四、支持两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澳门青年人创新创业,推动创新科技产业化。加强两地青年创业人才沟通交流,推动澳门创业青年到内地考察参观,拓展“双创”合作,为青年人才提供发展空间。

五、透过合作举办研修班、研讨会等方式,促进两地产学研各界的相互了解,为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基础。

六、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

七、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推动两地创新科技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教育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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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教育领域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五、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澳门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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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两地中小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一、通过考察与交流,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二、考察、交流双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并推动中介机构的合作。

三、建立为两地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渠道,定期交换有关出版刊物,逐步实现双方信息网站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互换。

四、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两地中小企业直接交流与沟通,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五、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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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一、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

二、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包括业务访问、交流活动、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向公众、业界及相关各方分享及推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贸易的资料与信息。

三、继续加强内地与澳门在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领域的合作。

四、推动内地与澳门在知识产权实施运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贸易方面的合作。

五、支持完善澳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澳门特区提供专利争议或纠纷处理和自动化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六、支持粤澳双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发展方面的合作,推动粤澳两地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助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商标品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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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合作: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台办与澳门经济局建立联络机制,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加强内地与澳门在商标注册业务、商标保护工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

第六章 次区域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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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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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现有合作平台和联络机制的作用,继续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

二、发挥澳门优势,加强在泛珠三角区域内特色金融、商贸服务、会议展览、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的合作,推动扩大相互投资,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三、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进一步结合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 (MIECF),打造MIECF成为泛珠与葡语国家、欧盟国家的环保产品、技术、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澳门探索发展绿色金融平台。

四、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企业利用澳门平台,赴葡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

五、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发挥各自优势与澳门参与泛珠双向投资,共同“走出去,引进来”。

六、在现有经贸合作基础上,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支持澳门参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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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两地经贸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就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政策通报和信息交流。

二、研究《安排》框架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对澳门服务业开放。鼓励澳门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战略定位优势,深入推进粤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三、鼓励澳门中小微企业和青年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创业。

四、发挥澳门在特色金融、旅游、中葡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等方面的优势,与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相结合,创新发展模式,拓展合作空间。

第二十五条 深化澳门与横琴、南沙、前海等地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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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挥现有合作平台和联络机制的作用,推动深化澳门与横琴、南沙、前海的合作。

二、支持横琴、南沙、前海在会展、特色金融、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继续先行先试,进一步扩大对澳门开放,探索与澳门深化经济合作的新模式。

三、推进粤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支持澳门青年到横琴、南沙、前海发展创业,例如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南沙创汇谷—粤港澳青年文创小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等。

四、深化澳门与横琴、南沙、前海的仲裁机构的合作,建立仲裁的合作机制。

五、支持苏澳合作园区建设,深化澳门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贸合作。

六、支持澳门与中山翠亨新区深化合作,推进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

第七章 贸易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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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贸易投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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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一、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信息共享。

二、对解决双方贸易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

三、在促进相互投资及向海外投资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

四、在举办展览会、组织出境或出国参加展览会方面加强合作。

五、共同开展经贸促进活动,推动双方与葡语国家的贸易和投资。

六、加强在统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合作水平。

七、加强两地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沟通与协调。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就税务领域的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的颁布与修改情况交换信息。

八、对双方共同关注的与贸易投资促进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交流。

九、支持和协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中发挥作用,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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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

一、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

完善和深化双方现有检验检疫协调和联络机制,探索制度创新,加强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促进两地农产品食品贸易健康发展。

双方同意积极研究关于进口葡萄酒经澳门中转内地的检验合作事宜,在符合双方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澳门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二、进口食品检验前置监管

深化双方对进口食品检验监管方面的合作,对于由澳门政府部门或经官方授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食品检验证书的澳门生产进口内地的食品,研究给予便利通关措施;总结上述措施经验,研究将相关措施延伸至经澳门中转进口内地的指定食品。

三、卫生检疫监管

双方利用现有渠道,定期通报两地的疫情信息,加强卫生检疫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探讨往返广东各口岸小型船舶的卫生监督问题;加强在热带传染病、病媒生物调查和防范,以及在生物医药类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和核生化物品检测、处置方面的合作。

探讨人体移植器官、体液和组织等跨境运输时的检疫合作。

四、双方主管部门利用现有合作渠道,加强认证认可领域制度创新方面的合作,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间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为保障两地消费品安全,加强两地在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根据两地主管部门签署的制度安排及建立的沟通联系渠道,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加强两地互输消费品不合格信息的通报,同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等合作。

六、积极推动澳门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七、研究符合条件的澳门企业在内地开设的检测机构,申请成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的指定检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培训就业和青年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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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两地劳动培训就业及创新创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推动两地劳动培训的合作,拓展在澳门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项目,加强人才培训,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

二、继续举办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促进青年技能交流。

三、加快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一试多证的工作,探索引进国际职业标准,促进人资水平与国际接轨。

四、推动就业领域的实习交流,拓展澳门青年职涯发展的多样性。

五、考察及交流两地青年创新创业的孵化及加速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并推动该等机构的合作。

六、建立为两地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渠道,定期交换有关出版刊物,逐步实现双方信息网站对接和信息互换。

七、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两地青年创新创业直接交流与沟通,促进双方合作。

八、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劳动培训就业和青年创新创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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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透明度领域的合作:

一、就投资、贸易及其他经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情况交换信息数据。

二、通过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体及时发布政策、法规信息。

三、举办和支持举办多种形式的经贸政策法规说明会、研讨会。

四、通过内地WTO咨询点、中国投资指南网站、中国贸易指南网站、澳门经济局网站及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网站等为工商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章 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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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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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2017年12月18日在澳门签署。


  1. 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2. 《安排》系《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
  3. 指企业会计准则。
  4. 指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 包括核数师及会计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高燕(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梁维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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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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