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补充协议五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09年5月11日于澳门
补充协议七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年/第18号
简称CEPA补充协议六。2009年5月11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
附件:

  1.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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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个体工商户等19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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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合作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澳门经济局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双方在商标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1.加强两地在商标领域的信息交流。

2.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及网站宣传等形式,增加两地企业对双方商标注册制度的认识。

3.加强两地在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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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一)会计领域

双方将启动两地开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和澳门核数师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的研究工作。

(二)印刷领域

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印刷技能人员的技术交流工作。

四、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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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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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在澳门签署。


  1.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姜增伟(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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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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