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此存照”(七)

“立此存照”(六) “立此存照”(七)
作者:鲁迅
1936年
本作品收录于《且介亭杂文附集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三六年十月二十日《中流》半月刊第一卷第四期,改题为《“立此存照”(五)》。原来的《“立此存照”(五)》,是关于张资平的那条,因作者看到《申报 ·儿童增刊》一篇文章,竟主张中国人杀外国人应加倍治罪,不胜愤慨,就写了这条补白寄去。《中流》编者把这一条改为《“立此存照”(五)》,在该刊第四期发表,原来的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移在该刊第五期发表,因发表时系用手稿影印,所以号码没有改。收入本书时,编者许广平按写作时间先后将这一条改为第七条。参看作者一九三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致黎烈文信。


  近来的日报上作兴附“专刊”,有讲医药的,有讲文艺的,有谈跳舞的;还有“大学生专刊”,“中学生专刊”,自然也有“小学生”和“儿童专刊”;只有“幼稚园生专刊”和“婴儿专刊”,我还没有看见过。

  九月二十七日,偶然看《申报》,遇到了《儿童专刊》,其中有一篇叫作《救救孩子!》,还有一篇“儿童作品”,教小朋友不要看无用的书籍,如果有工夫,“可以看些有用的儿童刊物,或则看看星期日《申报》出版的《儿童专刊》,那是可以增进我们儿童知识的”。

  在手里的就是这《儿童专刊》,立刻去看第一篇。果然,发见了不忍删节的应时的名文:小学生们应有的认识梦苏最近一个月中,四川的成都,广东的北海,湖北的汉口,以及上海公共租界上,连续出了不幸的案件,便是日本侨民及水兵的被人杀害,国交显出分外严重的不安。

  小朋友对于这种不幸的案件,作何感想?于我们民族前途的关系是极大的。

  国际的交涉,在非常时期,做国民的不可没有抗敌御侮的精神;但国交尚在常态的时期,却绝对不可有伤害外侨的越轨行动。倘若以个人的私忿,而杀害外侨,这比较杀害自国人民,罪加一等。因为被杀害的虽然是绝少数人,但会引起别国的误会,加重本国外交上的困难;甚至发生意外的纠纷,把整个民族复兴运动的步骤乱了。

  这种少数人无意识的轨外行动,实是国法的罪人,民族的败类。我们当引为大戒。要知道这种举动,和战士在战争时的杀敌致果,功罪是绝对相反的。

  小朋友们!试想我们住在国外的侨民,倘使被别国人非法杀害,虽然我们没有兵舰派去登陆保侨,小题大做:我们政府不会提出严厉的要求,得不到丝毫公道的保障;但总禁不住我们同情的愤慨。

  我们希望别国人民敬视我们的华侨,我们也当敬视任何的外侨;使伤害外侨的非法行为以后不再发生。这才是大国民的风度。

  这“大国民的风度”非常之好,虽然那“总禁不住”“同情的愤慨”,还嫌过激一点,但就大体而言,是极有益于敦睦邦交的。不过我们站在中国人的立场上,却还“希望”我们对于自己,也有这“大国民的风度”,不要把自国的人民的生命价值,估计得只值外侨的一半,以至于“罪加一等”。主杀奴无罪,奴杀主重办的刑律,自从民国以来(呜呼,二十五年了!)不是早经废止了么?

  真的要“救救孩子”。这“于我们民族前途的关系是极大的”!

  而这也是关于我们的子孙。大朋友,我们既然生著人头,努力来讲人话罢!

  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