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二号实施)令

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二号实施)令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护理总督
有效期:1967年7月22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据香港法例第241章附属的《紧急措施(主要)规则》颁令。录自华侨日报1968年《香港年鉴》。

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二号实施)令

(转载香港政府公报中文译本)

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署辅政司奉令布告,护督执行第二四一章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一三七条所授权颁布下开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二号实施)令。

二、本令在政府公报刊布后,附表所列各条规则即付诸实施。

附表:第一〇〇条甲——关于执行权力所应使用武力之一般规定。一〇〇条乙——可能使用武力之程度及不须负担赔偿责任。一一九条甲——经常往来或被发现在藏有枪械与武器等场所之人槪以犯罪论。一一九条乙——抗拒授权人员进入之楼宇,所有在场之人均以犯罪论。一一九条丙——持有腐蚀性物质罪行。(规则条文详见上文法令第一壹一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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