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八年紧急措施(主要)修正规则
一九六八年紧急措施(主要)修正规则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会同行政局 有效期:1968年5月14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69年《香港年鉴》。 |
一九六八年紧急措施(主要)修正规则
(转载政府公报中文译本)
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四日政务会书记官布告,总督在政务会执行第二四一章紧急措施条例第二条授权制立下开规则。
一、本规则定名一九六八年紧急措施(主要)修正规则。
二、原规则第一三七条第四项之后增入下文第五及六项:
(五)总督得颁布命令,在政府公报刊发布告,将现行某一项紧急措施规则中止施行。依本条规定所颁命令,对于总督依第二项规定再度颁令实施各该规则之权力不生若何妨碍。
(六)第一章法律诠释及一般条款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于依据(五)项规定下令终上施行之规则,具有同样效力,一若该规则已告废除者办理。
附注:本修正案目的在授权总督下令将不再有需要之紧急措施规则终止施行,其次,凡在各该规则中止施行前所犯罪行仍得进行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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