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1868年12月28日于北京
发布机关:大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本章程签订日期不明,暂以总理衙门咨行日期为订立日期。

一、遴委同知一员,专住洋泾浜,管理各国租地界内钱债、鬭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立一公馆,置备枷杖以下刑具,并设饭歇。凡有华民控告华民,及洋商控告华民,无论钱债与交易各事,均准其提讯定断,并照中国常例审讯,准其将华民刑讯、管押及发落枷杖以下罪名。

一、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

一、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如经涉讼,先由该委员将该人所犯案情移知领事官,立将应讯之人交案,不得庇匿。至讯案时,或由该领事官,或由其所派之员,准其来堂听讼,如案中并不牵涉洋人者,不得干预。凡不作商人之领事官及其服役并雇用之人,如未得该领事官允准,不便拏获。

一、华人犯案重大,或至死罪,或至军流徒罪以上,中国例由地方正印官详请臬司审转,由督抚酌定奏咨,应仍由上海县审断详办。倘有命案,亦归上海县相验,委员不得擅专。

一、中国人犯逃避外国租界者,即由该委员选差迳提,不用县票,亦不必再用洋局巡捕。

一、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按约办理。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一、有领事之洋人犯罪,按约由领事惩办。其无领事之洋人犯罪,即由委员酌拟罪名,详报上海道核定,并与一有约之领事公商酌办。至华民犯罪,则由该委员核明重轻,照例办理。

一、委员应用通事、翻译、书差人等,由该委员自行招募,并雇洋人一、二名,看管一切;其无领事管束之洋人犯罪,即由该委员派令所雇之洋人,随时传提管押。所需经费,按月赴道具领。倘书差人等有讹诈索扰情弊,从严究办。

一、委员审断案件及访拏人犯,须设立一印簿,将为何拏人、如何定断缘由,逐日记明,以便上司查考。倘办理不善,或声名平常,由道随时参撤,另行委员接办。

一、委员审断案件,倘有原告捏砌诉词诬控本人者,无论华洋,一经讯明,即由该委员将诬告之家,照章严行罚办,其罚办章程,即先由该委员会同领事官酌定,一面送道核准,总期华洋一律,不得稍有偏袒,以昭公允。

以上章程十条,于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南洋大臣马札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准总理衙门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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