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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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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16/2012号法律
。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8 年 1 月 15 日
制定40条
中华民国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
1.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24800 号令公布全文 40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12 日
增订第38之1条
修正第6, 7, 13至15, 22, 29至31, 37, 38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2.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13980 号令修正公布第 6、7、13~15、22、29~31、37、38 条条文;并增订第 3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第29条
增订第24之1, 24之2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949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9 条条文;增订第 24-1、24-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建字第1010135254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24之1, 29, 40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7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61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4-1、29、40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建字第1100015199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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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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