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增加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 中发〔60〕868号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60年10月22日 |
一九五九年三月中央决定设置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在高等教育事业大发展中,为了保证一部分学校能够培养较高质量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理论工作干部,更有力地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由于两年来高等学校大量增加,中央原定二十所重点高等学校的数量感到太少,为了更有力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援新建高等学校的工作,中央决定再增加一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底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不宜过多,各校之间要有适当分工;学校的发展规模不宜过大,应该加以控制;以便集中力量,迅速达到提高质量的目的。
一、原有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校名前画有☆的)和新增加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共六十四所,名单如下:
1.综合大学十三所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吉林大学
南开大学
南京大学
武汉大学
中山大学
四川大学
山东大学
山东海洋学院
兰州大学
2.工科院校三十二所
☆清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安交通人学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大连工学院
东北工学院
南京工学院
华南工学院
华中工学院
重庆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北京工业学院
☆北京航空学院
北京石油学院
北京地质学院
北京邮电学院
北京钢铁学院
北京矿业学院
北京铁道学院
北京化工学院
唐山铁道学院
吉林工业大学
大连海运学院
华东水利学院
华东化工学院
华东纺织工学院
同济大学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
中南矿冶学院
成都电讯工程学院
3.师范院校二所
☆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4.农林院校三所
☆北京农业大学
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
北京林学院
5.医药院校五所
☆北京医学院
☆上海第一医学院
☆中国医科大学
北京中医学院
中山医学院
6.外语学院一所
北京外国语学院
7.政法、财经学院三所
国际关系学院
北京政法学院
北京对外贸易学院
8.艺术学院一所
中央音乐学院
9.体育学院一所
北京体育学院
10.军委所属院校三所
☆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
☆第四医科大学
☆通讯工程学院
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骨干,办好这些学校,对于迅速壮大我国科学技术队伍和理论,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高等教育工作中,集中较大力量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这应作为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共同的首要的职责。
除了必须首先办好上述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以外,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还应在自己所属学校中,指定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高等学校,并把这些学校努力办好。
三、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招生,应保证新生具有较好的政治条件、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四、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名单,供内部掌握,不公开宣布。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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