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工人不要离厂外出串连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工人不要离厂外出串连的指示
中发〔66〕532号
1966年10月30日

安徽省委并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十月十六日电悉。

关于工人离厂外出串联的问题,请按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第十四条和中央九月十四日《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通知》的精神,对工人群众进行正面教育,要他们听党中央的话,听毛主席的话,坚守生产岗位,不要到厂外去串联,抓革命、促生产,保证革命、生产双胜利。

中 央

一九六六年十月三十日


(发至县团级)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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