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16〕39号
2016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近期,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中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组通字〔2014〕32号)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要求,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准确认定,并填写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年月”栏内。干部本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受理公安派出所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一致的,按照程序逐级报请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应当及时更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人出生日期信息,逐级维护至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原有信息和更改情况进行备注;同时为申请人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家安全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和国家铁路局等业务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应当以公安机关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为依据,对干部用原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办理的各种证照和业务信息及时进行更正,具体更正程序和办法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自行制定。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热情服务,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已办理的立即予以撤销,并全程倒查,依法依纪严肃追责。组织人事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建立关于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

未纳入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范围的干部,如有经组织认定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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