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五七年/第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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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 国务院关于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组织工人、职员广泛讨论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等四个草案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 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 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
- 关于“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 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草案)
- 关于“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
- 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