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加拉瓜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加拉瓜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85年12月7日于北京市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五年/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尼加拉瓜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正义斗争。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协助。

本公报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外交部长
吴学谦
(签字)

尼加拉瓜共和国
政府代表、外交部长
米格尔·德斯科托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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