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2年上海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又名:中美建交公报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之二]
1979年1月1日
1982年八一七公报
7月7日中美贸易协定
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关于停止对大金门等岛屿炮击的声明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
1972年2月28日 上海公报
1979年1月1日 建交公报
1982年8月17日 八一七公报
相关法律
美国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
台湾关系法
台湾旅行法
中国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将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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