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1987年10月1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24号

一、祖国政府热诚欢迎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和旅游,保证来去自由。

二、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须申请办理旅行证件。在香港地区,由中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在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

三、台湾同胞来大陆时,海关凭上述旅行证件,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从宽验放。

四、台湾同胞在大陆购买飞机票、火车票、船票及住宿饭店,享有与大陆旅客同等的待遇。

五、凡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挂牌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台胞汇入、携入和兑换均无限额。中国银行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及设在机场、宾馆、商店的代兑点办理兑换业务,台胞在上述银行可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支付外币利息,存取自由,本息都可自由汇出。

六、台湾同胞可以与大陆同胞一样,到各地自由参观、旅游。

七、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应遵守祖国政府的各项法律的规定,尊重当地的社会习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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