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日本国总务省、大韩民国广播通信委员会信息通信领域合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日本国总务省、大韩民国广播通信委员会信息通信领域合作安排
又名:中日韩通信领域合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2011年1月14日于吉隆坡联邦直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日本国总务省、大韩民国广播通信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方”),

  认识到中日韩三国凭借其相互毗邻的地理位置和相似的传统文化背景,在信息通信领域开展相互合作对于实现二十一世纪东北亚地区的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兹达成安排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标

  本安排旨在贯彻实施于2010年5月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中日韩领导人会议所达成的共识,并通过修改于2003年9月8日在韩国济州岛签订、并于2004年7月26日在日本札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日本国总务省、韩国情报通信部信息领域合作安排》,促进并加强信息通信领域内的三方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三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兴信息通信技术; (二)网络部署与应用; (三)电信;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 (五)无线电; (六)人力资源开发。

  除上述领域外,三方还应在根据当前情况确认的其他领域中开展相互合作。

第三条 合作支持

  根据本安排,三方应加强信息通信领域内的三方和(或)双方合作,并为合作提供支持。

第四条 交流与会议

  为增进三国之间在信息通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三方应举行定期交流与会议。原则上,中日韩信息通信部长级会议应每年举办一次。举办地点、主办国等会议细节将由第五条规定的国际合作秘书处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合作秘书处的组织与运行

  一、为切实推动本安排规定的相互合作,三方应各自指定司局级政府官员担任代表,共同成立国际合作秘书处并负责其运行,国际合作秘书处应由来自三国的政府官员共同组成。

  二、三方均应指定相应的代表负责日常联络事务。任何一方更换代表人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三、国际合作秘书处应尽最大努力,在以下领域内开展相互合作: (一)筹备中日韩信息通信部长级会议 (二)统一协调各类合作活动 (三)明确各类新兴问题,制定合作议程 (四)三方共同决定的其他领域

第六条 修改

  本安排可根据全球环境的变化情况,包括三国之间日益增加的合作重点与需求做出相应修改,但修改内容需经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的书面许可方能生效。

第七条 生效、有效性及终止

  本安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如三方均未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其效力,则本安排的有效期可自动延长至下一个5年。自收到任何一方书面终止通知起6个月后,本安排失效。

  本安排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订,一式三份,每份均用中、日、韩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英文文本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奚国华
(签字)

日本国
总务省
山川铁郎
(签字)

大韩民国
广播通信委员会
崔时仲
(签字)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于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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