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65年7月19日于努瓦克肖特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五年/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愿意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承认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决定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幷互换大使级外交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姚念
(签字)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穆罕默德·阿卜杜拉·乌尔德·哈桑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于努瓦克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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