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和秘鲁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和秘鲁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1年11月2日于北京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根据国与国之间在法律上平等、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和平共处以及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商定在短期内互派大使。
为此,两国政府商定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国政府承认秘鲁对邻接其海岸的二百浬范围以内的海域的主权。
秘鲁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秘鲁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协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秘鲁共和国驻加拿大渥太华的特命全权大使通过换文的方式予以完成。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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