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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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

  (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三、二〇〇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〇〇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