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为段祺瑞屠杀人民告全国民众

中国共产党为段祺瑞屠杀人民告全国民众
中华民国15年(1926年)3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本作品收录于《向导
根据一九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版的《向导》第一四七期刊印

  全国的民众!抑知今日严重时局及其由来否?原来中国的民族运动,自“五卅”以至郭松龄反戈攻奉,中国的民众已有胜利的希望,帝国主义者发了恐慌,不得不亲自出马,援助他们的走狗向中国民众反攻。第一个反攻即是日本出兵满洲,帮助卖国贼张作霖击败郭松龄;第二个反攻即是英国以大批军械帮助吴佩孚攻打河南,日本以大批军械帮助李景林,张宗昌攻打直隶;第三个反攻即是广州英国帝国主义借税务司利用中国海关封锁广州海口,为摧残广州国民政府和饿毙广东人民之计,并隐藏著借此发动炮击广州的阴谋,英报且明白宣布将以十万大兵征服中国的计划;第四个反攻即是日本公然派遣舰队掩护奉军兵舰进攻大沽口,且炮击大沽炮台;最近第五次进攻即是他们反来借大沽事件以最后通牒威吓中国,且指〈使〉段祺瑞屠杀反对此项最后通牒的学生与市民,以形成今日严重的时局,即英日段张吴联合屠杀中国民众的时局!

  全国的民众!我们觉得目前时局的急转直下,比之民国四年五月七日二十一条件的最后通牒时,民国八年五月巴黎和约签字时,及去年“五卅”上海租界政府屠杀爱国同胞时,更严重十倍。“五七”、“五四”、“五卅”——这三时期是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和屠杀同胞因而引起全国民众热烈的反抗运动。经过这三时期,中国民众不知道牺牲了多少,才形成了布满全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可是现在到了帝国主义列强直接用枪炮军舰大队人马间接以实力扶助卖国军阀,企图根本消灭全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全国民众历年牺牲的结晶,甚至稍具民族色彩的势力。消灭全国的民族解放运动,就是实行屠杀全国民众,使全国民众永无翻身之一日,死无葬身之地!因此目前这一时期是再危险没有的了。

  正当全国民众要求取消不平等条约之时,帝国主义者却用最后通牒拥护剥削中国主权最甚之辛丑条约。甚至在天津禁止中国当局检查外轮,超出已有的不平等条约范围之外。英日等帝国主义威吓中国的最后通牒,固然给中国民众以莫大的耻辱,同时亦是援助张作霖,吴佩孚,李景林,张宗昌等实力压迫冯玉祥所领导的国民军。帝国主义者为什么援助张吴?当然因为他们都是拥护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卖国军阀。为什么压迫冯玉祥?因为冯玉祥所领导的国民军是帝国主义的工具张吴两派军阀统治中国之障碍,冯玉祥之失败即是帝国主义的工具张吴之胜利,这正是此时中国民众应该对冯军表同情的缘故。民众对冯军表同情之意义,不是拥护一个军阀,乃是督促他们与全国民众共雪帝国主义者所给予中国民族的耻辱。日本军舰在大沽枪杀许多中国兵士,虽然他们是国民军,可是也是中国同胞,亦不好任帝国主义者自由杀戮罢!

  全国痛恨的段祺瑞为什么敢于枪杀大批学生市民呢?为谁枪杀他们呢?自然明明白白是老卖国贼段祺瑞受了英日指使,为拥护辛丑条约而屠〈杀〉爱〈国〉同胞!爱国同胞死于帝国主义者之手,已足使人愤不欲生;今爱国同胞为爱国示威而死于自称中国执政之手,全国民众又将何如!?段祺瑞早已不是中国人民的执政,现在又变成彰明较著的卖国凶犯。全国的民众!我们能不为这些死者复仇么?我们能不讨伐这个杀人的卖国凶犯么?

  全国的民众!帝国主义者已从各方面用最后手段对付我们了,段祺瑞,吴佩孚,张作霖,张宗昌,李景林等已是显明的帝国主义者的刽子手了。他们所要摧残的目的物,自然是全国要求民族自由的民众,他们为要达到这个目的,所以首先要扫除达到这个目的的障碍物——广州的国民政府及北方的国民军。因此广州国民政府和北方国民军与全国民众发生了生则共生亡则共亡的关系了。在此种时势之下,民众或则坐以待毙,或则急起直追,杀出一条血路,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他的办法了!

  据我们想象,无论平时有何政见不同,无论是国民党右派,国家主义派,富商大贾,研究系,进步的军阀官僚等等,在此次争斗,即对于讨伐段祺瑞,取消辛丑条约和洗最后通牒的耻辱这三件事,都应有所动作,若有人坐视不动,无论平时说得如何爱国,无论是否以反赤为口实,都是中国民众中的败类。

  茍安的心理是再不能有了。唯一的办法只有实际的行动。民众应立即起来团结,武装和革命。推翻了帝国主义者在中国的势力,打倒了段张吴,中国才有和平的可言。否则茍安就是送死。

  因此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敬告全国商人,学生,工人,农民,兵士应急起联合起来,不分党派,一致奋斗,发动一个比五卅运动更伟大的运动,以

  打倒惨杀爱国同胞的段祺瑞!

  肃清一切卖国军阀!

  取消辛丑条约,以雪最后通牒之耻!

  建立人民政府谋全国真正和平!

  欲达上列四项日的,真正爱国民众尤应集中于广州国民政府革命旗帜之下,助成他的北伐使命,同时亦不惜以重大牺牲实际援助冯玉祥所领导的国民军。最后的时机到了,我们再不能犹豫了。或存或亡,在此一举!

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一九二六.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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