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耳其友好条约
中国土耳其友好条约 中华民国23年(1934年)4月4日 有效期:1934年9月1日至今 |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四月四日中华民国政府代表胡世泽与土耳其共和国外交部部长罗世铎于安格拉签订;并于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互换批准书;二十三年九月一日生效 |
大中华民国大土耳其共和国为建立并增进两国友好关系起见,决定订立友好条约,为此简派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大中华民国驻瑞士特命全权公使胡世泽;
大土耳其共和国大总统特派:大土耳其外交部部长,伊滋米尔区议员罗世铎;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各条于后:
第一条 大中华民国与大土耳其共和国及两国人民间应永敦和好,历久不渝。
第二条 两缔约国同意按照国际公法建立两国间外交关系。两缔约国约定此缔约国外交代表在彼缔约国领土内,在相互条件下,应享受国际公法普通原则所承认之待遇。
第三条 两缔约国同意对于设领及商务关系以及此缔约国人民在彼缔约国领土内居留住处问题,留待日后另订条约规定之。
第四条 本约应由两缔约国按照各本国法律于最短时间批准,批准文件应于批准后三个月内在日内瓦互换。自互换后第十五日起,本约应即发生效力。
为此,两全权代表将本约二份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二十三西历一九千百二十四年四月四日订于安格拉
胡世泽(印)
罗世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