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史
中国革命史 作者:孙中山 1923年11月 |
余自乙酉中法战后,始有志于革命,乙未遂举事于广州,辛亥而民国肯成。然至于今日,革命之役犹未竣也。余之从事革命,盖已三十有七年于兹,赅括本末,胪列事实,自有待于革命史,今挈纲要述之如左。
一、革命之主义
编辑革命之名词,创于孔子,中国历史,汤武以后,革命之事赏,已数见不鲜矣!其在欧洲,则十七、八世纪以后,革命风潮,遂磅礡于世界。不独民主国为然,即君主国之所以有立宪,亦革命之所赐也。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绩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分述于左:
一、民族主义:观中国历史之所示,则知中国之民族,有独立之性格与能力。其与他民族相遇,或和平而相安,或狎习而与之同化。其在政治不修及军事废弛之时,虽不免暂受他民族之蹂躏与宰制,然率能以力胜之。观于蒙古宰制中国垂一百年,明太祖终能率天下豪杰,以光复中国,则知满洲宰制中国,则中国人必终能驱除之。盖民族思想,实吾先民所遗留,初无待于外铄者也。馀之民族主义,特就先民所遗留者,发挥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点,对于满洲,不以复仇为事,而务与之平等共处于中国之内。此为以民族主义对国内诸民族也。对于世界诸民族,务保持吾民族之独立地位,发扬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以驯致于大同。此为以民族主义对世界之诸民族也。
二、民权主义:中国古昔有唐虞之禅让,汤武之革命,其垂为学说者,有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有所谓“闻诛一夫纣,未闻弑君”,有所谓“民为贵,君为轻”,此不可谓无民权思想矣!然有其思想而无其制度。故以民立国之制,不可不取资欧美。欧美诸国有行民主立宪者,有行君主立宪者;其在民主立宪无论矣,即在君主立宪,亦为民权涨进君权退缩之结果,不过君主遗迹犹未划绝耳。余之从事革命,以中国非民主不可、其理有三:既知民为邦本,一国之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馀地,此自学理言之者也。满洲之入据中国,使中国民族处于被征服之地位,国民之痛,二百六十馀年如一日,故君主立宪在他国君民无甚深之惑感者,犹或可暂安于一时,在中国则必不能行,此自历史事实而言之者也。中国历史上之革命,其混乱时间所以延长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为,遂相争相夺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则争端自绝,此自将来建设而言之者也。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为民主,而第二之决定,则以为民主专制必不可行,必立宪然后可以图治。欧洲立宪之精义,发于孟德斯鸠,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已。欧洲立宪之国,莫不行之,然余游欧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失,如选举之弊,决不可无以救之。而中国相传考试之制、纠察之制,质有其精义,足以济欧美政治、法律之穷。故主张以考试、纠察二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并立,合为五权宪法。更采直接民权之制,以现主权在民之实,如是余之民权主义,遂圆满而无憾。
三、民生主义:欧美自机器发明,而贫富不均之现象,随以呈露,横流所激,经济革命之焰,乃较政治革命为尤烈。此在吾国三十年前,国人鲜一顾及者。余游欧美,见其经济岌岌危殆之状,彼邦人士方焦头烂额而莫知所救。因念吾国经济组织,持较欧美,虽贫富不均之现象无是剧烈,然特分量之差,初非性质之殊也。且他日欧美经济之影响及于我国,则此种现象,必日与俱增。故不可不为绸缪未雨之计。由是参综社会诸家学说,比较其得失,觉国家产业主义,尤深稳而可行。且欧、美行之而焦头烂额者,吾国行之实为曲突徙薪。故决定以民生主义与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同时并行,将一举而成政治之功,兼以塞经济革命之源也。
综上所说,则知余之革命主义内容,赅括言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是已。苟明夫世界之趋势,与中国之情状者,则余之主张,实为必要而且可行也。
二、革命之方略
编辑专制时代,人民之精神与身体,皆受桎梏,而不能解放。故虽有为国民利害著想,献身以谋革命者,国民不惟不知助之,且从而非笑与漠视之,此事之必然者也。虽欲为国民之向导,然独行而无与从,虽欲为国民之前锋,然深入而无与继续。故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之势力外,不能不兼注意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为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第一为破坏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担任打破满洲之专制,扫除官僚之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等。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或于三年之内,该县自治局已能将其县之积弊扫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过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能将人口清查,户籍釐定,员警、卫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约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辨就者,亦可立行自选其县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团体。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馀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及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为五权宪法。宪法制定,总统议员举出后,革命政府当归政于民选总统,而训政时期于以告终。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在此时期施以宪政,此时一县之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主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馀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也。革命方略大要如此。果能循此行之,则不但专制馀毒,涤除净尽,国民权利,完全确实,而国员建设之能力,亦必稳健而无虞。何效有政客之播弄,与军人之横行哉!故革命主义,必有待于革命方略,而后得以完全贯彻也。
三、革命之运动
编辑余之从事革命,建主义以为标的,定方略以为历程,集毕生之力以赴之,百折而不挠,求天下之仁人志士,同趋于一主义之下以同致力,于是有立党;求举国之人民,共喻此主义,以身体而力行之,于是有宜传;求此主义之实现,先破坏而后有建设,于是有起义。革命事业,千头万緖、不可殚述。要其荦荦在此三者,分述于左。
(一)立党 乙酉以后,余所持革命主义,能相喻者,不过亲友数人而已。士大夫方醉心功名利禄,唯所称下流社会,反有三合会之组织,寓反清复明之思想于其中。虽时代湮远,几于数典忘祖,然苟与之言,犹较缙绅为易入,故余先从联络会党入手。甲午以后,赴檀岛美洲,纠合华侨,创立兴中会,此为以革命主义立党之始。然同志犹不过数十人耳。迄于庚子,以同志之努力,长江会党及两广、福建会党,始并合于兴中会,会员稍稍众,然所谓士林中人,为数犹寥寥焉。庚子以后,满洲之昏弱,日益暴露,外患日益亟,士夫忧时感愤。负笈欧、美、日本者日众,而内地变法自强之潮流,亦逐澎湃而不可遏。于是士林中人,昔以革命为大逆无道,去之若浼者,至是亦稍知动念矣!及乎乙巳,余重至欧洲,则其地之留学生,已多数赞成革命,余于是揭橥生平所怀抱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为号召。而中国同盟会于以成立,及重至日本东京,则留学生之加盟者,除甘肃一省未有留学生外,十七省皆与焉。自是以后,中国同盟会逐为中国革命之中枢,分设支部于外国各处。尤以美洲及南洋为盛。而国内各省、亦由会员分往,秘密组织机关部,于是同盟会之会员,凡学界、工界、商界、军人、政客、会党无不同趋于一主义之下,以各致其力。迄于辛亥,无形之心力且勿论,会员为主义而流之血,殆遍沾洒于神州矣!
(二)宣传 余于乙未举事广州,不幸而败,后数年,始命陈少白创《中国报》于香港,以鼓吹革命。庚子以后,革命宣传骤盛,东京则有戢元成、沈蝤斋、张溥泉等发起《国民报》。上海则有章太炎、吴稚晖、邹容等,借《苏报》以主张革命。邹容之革命军,章太炎之驳康有为书,尤为一时传诵。同时国内外出版物为革命之鼓吹者,指不胜屈,人心士气,于以丕变。及同盟会成立,命胡汉民、汪精卫、陈天华等撰述见报。章太炎既出狱,复延入焉。《民报》成立,一方为同盟会之喉舌,以宣传主义;一方则力辟当时保皇党劝告开明专制、要求立宪之谬说。使革命主义,如日中天,由是各处支部,以同一目的,发行杂志、日报、书籍。且以小册秘密输送于内地,以传播思想,学校之内,市肆之间,争相传写,清廷虽有严禁,未如之何。
(三)起义 乙未之秋,余集同志举事于广州,不克,陆皓东死之,被株连而死者,有丘四、朱贵全二人,被捕者七十馀人,广东水师统带程奎光与焉,遂瘦死狱中,此为中国革命军举义之始。庚子举事于惠州,所向皆捷,逐占领新安、大鹏以至惠州、平海一带沿海之地,有众万馀人,郑士良率之,以接济不至而散。同时史坚如在广州,以炸药攻毁两广总督德寿之署,谋歼其众,事败,被执遇害。自后革命风潮,逐由广东及于全国,湘南黄克强、马福益之举事,其最著者也。及同盟会成立之翌年,岁次丙午,会员举事于萍乡醴陵,于是革命军起,连年不绝,其直接受余之命令以举事者,则有潮州黄岗之役、惠州之役、钦廉之役、镇南关之役、钦廉上思之役、云南河口之役。盖丁未、戊申两岁之间,举事六次,前仆后继,意气弥厉,革命党之志节与能力,逐渐为国人所重。而徐锡瞵、秋瑾、熊成基之举事于长江,亦与两广遥相辉映焉。其奋不顾身以褫执政之魄,则有刘思复之击李准,吴樾之击五大臣,徐锡瞵之击恩铭,熊成基之击载洵,汪精卫、黄复生等之击摄政王,温生财之击孚琦,陈敬岳、林冠慈之击李准,李沛基等之击凤山,其身或死或不死,其事或成或不成,然意气所激发,不特敌人为之瞻落,亦足使天下复夫廉,懦夫有立志矣!事势相接,庚戌之岁,革命军再挫于广州,至辛亥三月二十九日,黄克强率同志袭两广督署,死事者七十二人,皆国之俊良也。革命党之气势,逐昭著于世界,是年十月,武昌革命军起,而革命之功,于以告成。综计诸役,革命党人以一往直前之气,忘身殉国,其慷慨助饷,多为华侨,热心宣傅,多为学界,冲锋破敌,则在军队与会党,踔厉奋发,各尽所能,有此成功,非偶然也。以上三者,为其荦荦大者,他若外交之周旋,清廷阴谋之破坏,惟所关非细,不能尽录,留以待诸修史。
四、辛亥之役
编辑辛亥十月九日,革命军起义于武昌,拥黎元洪为都督,各省革命党人,不约而同,纷起以应,数日之内,光复行省十有五,遂于南京组织临时政府,举余为临时大总统。清廷命袁世凯与临时政府议和,遂使清帝退位,民国统一,余乃辞职,推蔫袁世凯于参议院,续任临时大总统焉。此一役也,为中国之大事,其得失利害,实影响于以后全体国民之祸福。不可以不深论也。
此役所得之结果,一为荡涤二百六十馀年之耻辱,使国内诸民族一切平等,无复轧铄凌制之象。二为铲除四千馀年君主专制之迹,使民主政治,于以开始。自绝此役,中国民族独立之性质与能力屹然于世界,不可动摇。自经此役,中国民主政治,已为国人所公认,此后复辟帝制诸幻想,皆为得罪于国人而不能存在。此其结果之伟大,洵足于中国历史上大书特书,而百世皆蒙其利者也。
然以为此役遂足以现中华民国之实乎?则大谬不然,于何证之?以十二年来之已事证之。十二年来,所以有民国之名,而无民国之实者,皆此役阶之厉也。举世之人,方疾首蹙额,以求其原因而不可得,余请以简单之一语而说明之,曰:此不行革命方略之过也。革命方略,前已言之,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此为荡涤旧污,促进新治,所必要之历程,不容一缺者也。民国之所以得为民国,胥赖于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视革命方略,置而不议,格而不行,于是根本错误,枝节横生,民国遂无所恃以为进行,此真可为太息痛恨者也!今举其害如左。
(一)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末由荡涤,新治末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此所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二)军政时期及训政时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使主权在民之规定,不至成为空文也。今于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胜言。第一、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今既不行,则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状态,专制旧习,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户籍釐定,皆县自治最先之务。此事既办,然后可以言选举,今先后颠倒,则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无怪选举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借,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馀裕。与分子构成团体之学理,乃不相违。苟不如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无怪国事操纵于武人及官僚之手。以上四者,情势显然,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
(三)训政时期,先县自治之成立,而后国家机关之成立,临时约法,适得其反,其谬已不可救矣。然即以国家机关之规定论之、惟知袭取欧、美三权分立之制,且以为付重权于国会,即符主权在民之旨,曾不知国会与人民,实非同物。况无考试机关,则无以矫选举之弊,无纠察机关,又无以分国会主权,驯至国会份子,良莠不齐,熏犹同器。政府患国会权重,非劫以暴力,视为鱼肉;即济以诈术,弄为傀儡。政治无清明之望,国家无巩固之时,且大乱易作,不可收拾。
以上所述,皆十二年之扰攘情状,人人所共见共闻者。寻其本源,何莫非不行革命方略有以致之。余于临时大总统任内,见革命方略格而不行,遂不惜辞职,非得已也。
五、讨袁之役
编辑辛亥之役,以不行革命方略,遂致革命主义无由贯彻,已如上述,在此情况之中,使当政府之局者,为忠于民国之人,亦无由致治,仅可得小康而已。余于袁世凯之继任为临时大总统也,固尝以小康期之,乃倡率同志,退为在野党,并自任经营铁路事业,盖以为但使国无大故,则社会进步,亦足以间接使政治基础臻于完固。如此,则民国之建设虽稍迟滞,犹无疑也。
袁世凯之所为,则无一不与民国为仇,其不轨之心日甚一日。袁世凯之出此,天性恶戾,反复无常,固其一端,然所以敢于为此者,一由革命方略不行,则缘之而生之弊害,绝不能免。人见弊害如此,则执以为党人诟病,谓民主之制,不适于中国。而党人亦因失其信用。一由专制之毒深入人心。习于旧污者,视民主政治为仇雠,伺瑕抵隙,思中伤之以为快。群趋重于袁世凯,将挟以为推翻民国之具,而袁世凯亦利用之,以自便其私。积此二者,袁世凯于是有刬除南方党人势力根据之计画,有推倒民治,恢复帝制之决心,于狙杀宋教仁,小试其端;于五国借款不经国会通过,更张其焰。东南讨袁军举事太迟,反为所噬。辛亥之役,革命军所植于国内之势力,遂以荡涤无馀。及乎国会解散,约法毁弃,则反形已具,帝制自为之心事,跃然如见矣!余乃组织中华革命党,恢复民国以前革命党之面目,而加以严格之训练。以辛亥覆辙,申儆党人、俾于革命之进行,不致彷徨歧路。自二年至于五年之间,与袁世凯奋斗不绝。及乎洪宪宣布,僭窃已成,蔡锷之师,崛起云南,西南响应,而袁世凯穷途末路,众叛亲离,卒郁郁以死。民国之名词,乃得绝而复苏。
经此一役,余以为国人应有之觉悟,其至低限度,亦当知袁世凯式之政治,不能存在于民国之内,必彻底以刬除之也。不期国人之意识,乃无异于辛亥。辛亥之役,以为在使清帝退位,则民国告成,讴歌太平,坐待共和幸福之降临,此外无复馀事。所有民国一切之设置,与旧制之更张,不特不以为必要,且以为多事。丙辰之役,以为但使袁世凯取消帝制,则民国依然无恙,其他袁世凯所遗留之制度,不妨萧规而曹随,似袁世凯所为,除帝制外,无不宜于民国者。甚至袁世凯所毁之约法,与所解散之国会,亦须力争,而后得以恢复,其他更无俟言。故辛亥之结果,清帝退位而止。丙辰之结果,袁世凯取消帝制而止。
六、护法之役
编辑自民国二年至五年,国内之革命战事,可统名之曰讨袁之役,自五年至于今,国内之革命战事,可统名之曰护法之役。袁世凯虽死,而袁世凯所遗留之制度,不随以俱死,则民国之变乱,正无已时,已为常人意料所及。果也,会不期年,面毁弃约法,解散国会之祸再发,驯至废帝复辟,民国不绝如缕。复辟之变,虽旬馀而定;而毁法之变,则愈演愈烈。余乃不得不以护法号召天下。
夫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必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以说明之,辛亥之役,余格于群议,不获执革命方略而见之实行。而北方将士,以袁世凯为首领,与余议和。夫北方将士与革命军相距于汉阳,明明为反对民国者,今虽曰服从民国,安能保其心之无他?故余奉临时约法而使之服从,盖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余犹虑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忠不贰,然后许其和议。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袁世凯死,而其所部将士,袭其故智,以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则其罪与袁世凯等,亦为民国所必不容。故拥护约法,即所以拥护民国,使国人对于民国,无有异志也。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自六年至今,毅然以一身荷护法之大任而不少挠。
护法事业,凡三波折。六年之秋,余率海军舰队,南去广州,国会开非常会议,举余为大元帅,余乃以护法号令西南。西南将帅,虽有阴持两端不受约束者,然于护法之名义,则崇奉不敢有异。故其时西南与北方战,纯然护法与非法战也。及余解职去广州,继起之军政府,对于护法,不能坚持,而西南诸省,因之亦生携贰,卒至军政府有悍然取消护法之举,于是护法事业,几于堕地。九年之冬,余重至广州,翌年五月十日被选为大总统,始重整护法之旗鼓,以北向中原。而奸宄窃发,进行蹉跎,北方将士,反以护法相号召,冀收统一之效。余固喜之,顾以国会问题,犹未解决,护法事业,终为有憾,然余甚愿以和平方法,睹护法之完全告成也。护法之战,前后六载,国家损失,不为不重,人民牺牲不为不大,军与既久,所在以养兵为地方患。故余于护法事业将告结束之际,发起化兵为工之主张以补救之。如实行此主张,于国利民福,当有所裨;否则护法之役,所得效果,惟留法不可毁之一念于国人脑中而已。较辛亥丙辰所得结果,不能有加也。
结论
编辑中华革命经过,其艰难顿挫如此,据现在以策将来,可得一结论曰:非行化工兵一策,不能解目前之纠纷;非行以县为自治单位之策,不能奠民国之苞桑,愿我国人一念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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