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化建筑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化建筑的指示 制定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0年7月6日 |
政文董字第35号 |
近查各地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之文物建筑,常有弃置、拆毁、破坏情事,如:察哈尔省大同县辽代所建下华严寺的海会殿为借用之下寺坡小学拆毁;甘肃省山丹县唐、宋所建之庙宇及其中唐、宋佛像亦多为借用庙宇者所弃置损毁;湖南南岳祝融峰之上封寺近亦被全部烧毁,似此对国家保护古代文化之政策极相违背。兹特指示数点,希即令知各级人民政府严加注意遵守,为要。
一、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有关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廓、宫阙、关塞、堡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意保护,严禁毁坏。
二、凡因事实需要,不得不暂时利用者,应尽是保持旧观,经常加以保护,不得堆存有容易燃烧及有爆炸性的危险物。
三、如确有必要拆除或改建时,必须经由当地人民政府逐层呈报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关批准后始得动工。
四、对以上所列文物建筑保护有功者,得由各大行政区文教主管机构予以适当之奖励。盗卖、破坏或因疏于防范而致损坏者,应予以适当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