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21年)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21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32年1月29日 1932年5月16日 公布于民国21年5月16日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24年) |
|
第一条
- 本条例依古物保存法第九条第二项制定之。
第二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计划全国古物、古迹之保管、研究及发掘事宜。
第三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依古物保存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组织之,就委员中指定常务委员五人,以一人为主席。
- 本会事务之处理,以主席及全体常务委员名义行之。
第四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置左列各科。
- 一、文书科
- 二、审核科
- 三、登记科
第五条
- 文书科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文书撰拟、收发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三、关于本会庶务及会计事项。
- 四、关于本会会议事项。
- 五、不属于其他各科事项。
第六条
- 审核科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古物调查、鉴定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古物陈列展览事项。
- 三、关于古物摄影、传布事项。
- 四、关于古物发掘及审核事项。
第七条
- 登记科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古物登记事项。
- 二、关于古物编号公告事项。
- 三、关于登记簿册之保管事项。
- 四、关于古物统计事项。
第八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应将所办事项编制报告统计,每年公告一次。
第九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设科长三人,荐任,承主席及常务委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设科员八人至十二人,委任,承长官之命,佐理各科事务。
第十一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学术上之必要,得延聘国内外专家为顾问。
第十二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三条
-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会议规则及办事规则,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