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院士选举规程 (民国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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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 本规程依据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七条订定之。
第二条
- 本院院士之选举,其名额依照本院组织法第十条之规定,分为数理、生物及人文三组,每年至多十五人,每组名额以五人为原则。但遇特殊故障,院士选举得并年办理,总名额至多仍为十五人。
第三条
- 为办理本院院士选举之预备工作,由评议会组织选举筹备委员会。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 一、本院院长、评议会秘书、及总干事。
- 二、评议会推定属于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三组之评议员,每组三人至五人。
- 选举筹备委员会以院长为主席,评议会秘书及总干事为秘书。
第二章 提名
编辑第四条
- 各大学,各独立学院,各著有成绩之专门学会或研究机关,提名院士候选人时,应以其所包含之学科为范围。并应由主管者签名,加盖机关之印信。
第五条
- 前条所指之大学及独立学院,以国立公立及经教育部立案之私立者为限。研究机关,以中央政府设立,或在行政院,或有关部、会、署立案者为限。
- 前条所指研究机关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选人时,须附送各该机关最近三年研究工作概况。
- 前条所指之专门学会,以在中央政府有关部,会、署立案者为限。于提名院士候选人时,须附送其组织章程,包括会员资格之规定,最近三年来之理、监事名单,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进专门学术工作概况。
第六条
- 本院院士五人,或评议员五人提名院士候选人时,其中至少应有三人与所提名者为同一组别。
第七条
- 凡提名院士候选人时,须依本规程所附“院士候选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写,连同有关之著作及其他文件,挂号寄送本院院士选举筹备委员会。
第三章 院士候选人资格之审查
编辑第八条
- 院士候选人提名期限届满时,选举筹备委员会应即初步审查各方提名是否合于本院组织法第五条院士资格之规定,将其合于规定者,列为初步名单,注明其合于院士候选资格之根据,连同有关文件提交评议会;一面开列各组被提名人连同有关资料分别寄送各组院士,由各组院士对同一组别之被提名人,以通信方式无记名投同意票。
第九条
- 评议会根据筹备委员会所提之初步名单,并参考院士分组所投同意票之结果,依其组别分组审查;并于评议会全体会中,详加讨论,以出席评议员过半数之可决,制定院士候选人名单。
- 但经评议员十人书面提议,凡已提名而未列入初步名单者,得以出席评议员过半数之可决,加入院士候选人名单中。
第十条
- 院士候选人名单制定后,即行公告,公告中注明每人合于某项资格之根据,并通知各院士及评议员。
第十一条
- 经公告后,如有对名单中任何候选人资格有意见者,应具名提出,以挂号信寄送选举筹备委员会,详加审阅。
第十二条
- 院士候选人名单经公告后至少二个月,选举筹备委员会就各组院士所投同意票之结果,按各组候选人得票(注明票数)多寡次序重行开列名单连同有关资料提出院士会议。
第四章 院士之选举
编辑第十三条
- 院士会议选举院士时,应就各组院士候选人名单及有关资料,对每一候选人加以讨论后进行投票。
- 院士会议第一次投票选举后,如各组当选者未满分配名额,得由院士会议商定继续投票或终止投票。
- 院士会议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第二次以后包括委托投票)结果,候选人得三组综合票数达投票人数三分之二者,则其在各次投票得三组综合票数过半数即为当选;如本组投票数未达本组院士人数二分之一,仍须得三组综合票数达三分之二方为当选。
第十四条
- 选举完毕后,院长应将当选院士之名单公告之,并通知当选院士开始任职。
第五章 附则
编辑第十五条
- 院士会议认为必要时,得决议比照本规程各有关条文之规定,自行办理院士选举筹备事宜。
第十六条
- 本规程得由评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或院士五人以上之建议,由评议会三分之二之可决修正之。
第十七条
- 本规程经评议会议决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