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观象台官制

中央观象台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官制)大总统依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教育总长范原廉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29日
1912年11月2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一月三十日第二百十三号
临时大总统令 法律第七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中央观象台。直隶于教育总长。掌观测天文。纂修历书。幷鉴定观象用器械。

  第二条 中央观象台。置左列各科。

  天文科

  历数科

  气象科

  磁力科

  第三条 中央观象台。置左列各职员。

  台长 荐任

  技正 荐任

  技士 委任

  主事 委任

  第四条 台长一人。以技正充之。承教育总长之命。总理全台事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五条 技正四人。承台长之命。分掌主管事务。

  第六条 技士二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七科 主事五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庶务。

  第八条 中央观象台。为缮写文件及其他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九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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