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65年)
← |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61年) |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65年3月12日(非现行条文) 1976年3月12日 1976年3月25日 公布于民国65年3月25日 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0944号令 |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7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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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警察教育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中央警官学校隶属内政部,办理高级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学术,并依大学法有关之规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导。
第三条
- 中央警官学校设左列各处、室:
- 一、教务处:掌理有关教务事项。
- 二、训导处:掌理有关训导事项。
- 三、编译处:掌理有关书刊、教材之编译、审查及出版事项。
- 四、总务处:掌理有关总务事项。
- 五、科学实验室:掌理有关警察各种科学之实验、研究及鉴定事项。
- 前项各处、室得分组办事。
第四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教育长一人,承校长之命,襄理校务,均警监。
第五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教授八人至十六人,副教授六人至十二人,讲师四人至八人,助教十人至十六人,均聘用;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监。
- 中央警官学校,本科各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警政研究所置主任一人,科学实验室、图书馆、毕业生辅导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由前项教授、副教授或教官兼任之。
第六条
- 中央警官学校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四人、技正一人至三人,均警正或警监;组长八人至十二人,秘书一人或二人,编审二人至四人,均警正或荐任;组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技士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或委任,其中组员六人至十人得为警正或荐任;警卫队队长一人,警佐;办事员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委任:警卫队队员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警佐;并得雇用雇员七人至十四人。
- 中央警官学校置医师二人或三人,荐任,指定其中一人为医务室主任;药剂生一人,护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
第七条
- 中央警官学校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荐任;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中央警官学校得设学员或学生总队,置总队长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监;总队附一人或二人,警正。
- 中央警官学校置大队长一人至四人,警正;并得置大队附一人至四人,中队长、训导各七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区队长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警佐;事务员五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委任;各承长官之命,负责学员或学生军训及生活管理事项。
第九条
- (删除)
第十条
- 中央警官学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警察学术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所需人员就法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十一条
- 中央警官学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于适当地区设立分校;其组织通则,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二条
- 中央警官学校设警政研究所,培养高级警政专才。
第十三条
- 中央警官学校办事细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