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选举委员会处务规程 (民国106年)
← | 中央选举委员会处务规程 (民国98年) | 中央选举委员会处务规程 民国106年9月3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央选举委员会 2017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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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央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订定本规程。
第二条
-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三条
-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 三、所属机关、单位业务之协调处理。
- 四、列席本会委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之督办。
-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条
- 本会设下列处、室:
- 一、综合规划处,分二科办事。
- 二、选务处,分二科办事。
- 三、法政处。
- 四、秘书室。
- 五、人事室。
- 六、主计室。
- 七、政风室。
第五条
-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 一、施政方针、施政计画之拟订、管制及考核。
- 二、选举、罢免、公民投票选务之研究发展。
- 三、全国性公民投票提案、连署之受理与查核及意见书之汇整、公报之编制。
- 四、全国性公民投票案连署成立及投票结果之公告。
- 五、候选人电视政见、公办政见发表会之规划办理与督导及全国性公民投票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之规划办理。
- 六、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电脑化作业之规划办理。
- 七、选举、罢免、公民投票资料库之规划、设计及维护。
- 八、各级选举委员会电脑软硬体、网路系统、资讯安全之建置、更新、维运管理及资讯教育训练之规划办理。
- 九、新闻联系及发布之办理。
- 十、不属于其他处、室业务。
第六条
- 选务处掌理事项如下:
- 一、公职人员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事务之规划办理。
- 二、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县(市)长选举、罢免及全国性公民投票进行程序之规划。
- 三、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选举区划分之规划办理。
- 四、政党及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候选人竞选费用补贴之办理。
- 五、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议员及县(市)长选举竞选经费最高金额之订定。
- 六、总统、副总统选举被连署人登记之受理及其连署人查核作业。
- 七、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候选人登记之受理。
- 八、选举、罢免、公民投票投开票作业之规划、督导及讲习训练。
- 九、国际性选举组织及其活动之参与。
- 十、其他有关选举罢免事项。
第七条
- 法政处掌理事项如下:
- 一、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相关选务事项法规之研拟、拟释及谘询。
- 二、选举、罢免、公民投票选票效力认定、监察及裁罚业务之规划、办理及督导。
- 三、候选人消极资格查证之处理。
- 四、选举、罢免、公民投票业务诉愿及诉讼案件之处理。
- 五、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依法受委托办理政治献金申报及专户许可事项之督导。
- 六、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相关事务之协处。
- 七、全国性公民投票募集经费之许可及管理。
- 八、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相关选务事项法规及净化选举风气宣导之规划办理。
- 九、政党使用电视从事竞选活动之规划办理。
- 十、其他有关选举、罢免、公民投票相关选务事项法制业务。
第八条
-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 一、典守印信。
- 二、文书收发、缮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询。
- 三、款项之出纳及保管。
- 四、公产、公物之采购、保管及维护。
- 五、所属各级选举委员会公产、公物之使用、登录、维护等查核。
- 六、委员会议及主管会报之议事。
- 七、国内外贵宾接待之办理。
- 八、国会联络、公共关系之办理。
- 九、事务管理。
- 十、其他行政事务。
第九条
- 人事室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十条
- 主计室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一条
- 政风室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十二条
-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十三条
- 本规程自本会组织法施行之日施行。
-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