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规则 (民国100年)
← | 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规则 (民国89年) | 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规则 2011年7月20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7月20日 中央银行台央秘字第1000034244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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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中央银行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银行理事会 (以下简称本会) 会议,除中央银行法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 3 条 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总裁为本会及常务理事会之主席,总裁缺席时,由代理总裁职务
之副总裁代理之。
第 4 条 本会议决左列事项:
一、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之审议。
二、本行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三、本行业务计划之核定。
四、本行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五、本行重要章则之审议及核定。
六、本行各内部单位、分行、办事处及附属机构设立及撤销之审议或核定。
七、本行内部单位、分行、办事处及附属机构主管任免之核定。
八、理事提议事项之审议。
第 5 条 除本会另有决议外,本会休会期间,前条第一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之职权
授权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应报请本会追认。
第 6 条 本会每三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席召集之。
会议出列席人员,于会议举行日前十日内,不得就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
政策对外发表谈话;会议有关政策决议事项,由主席于会后统一对外说明
;机密性议程资料,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 7 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随时由主席召集之。
第 8 条 本会开会得商同监事会举行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 9 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本行局、处、会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 10 条 本会之决议,应有过半数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 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11 条 本会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于会后分送各理事。
第 12 条 本会开会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
前项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 13 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承主席之命,办理本会议事及其他经常事务。
第 14 条 本规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并报请行政院备查,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