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北京专条

条约 中日北京专条
大清国、大日本帝国
1874年10月31日

本专条见《同治条约》,卷22,页7;会议凭单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8,页17。本专条及会议凭单均只有汉文本。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证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别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会议凭单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凭单事: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兵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也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彼此各执一纸存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 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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